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十月登记结婚,于2024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名丙,于2024年12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一条子女抚养约定:随甲男一同生活,女儿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甲男承担,直至付到女儿丙年满十八岁为止,年满十八岁之后的成本由大家双方另行协商。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双方离结婚以后将房子归女方乙女所有,上述房产剩余的贷款由女方乙女负责偿还;双方一同共有机动车辆壹辆,双方离结婚以后将上述机动车辆归男方甲男所有,剩余的上述买车贷款由男方甲男负责偿还。
2024年7月8日,司法鉴别中心鉴别建议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剖析结果,排除甲男为丙的生物学爸爸。鉴别费2,400元。
2024月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丙随甲男一同生活并由甲男负担抚养费。
2009年3月,甲男与案外人一同申请投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甲男系四股东之一,任公司监事,实缴出资2.5万元。2009年5月,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甲男实缴出资共计125万元,股权比率25%。2024年8月,甲男持股比率变更为33.34%,实缴出资共计166.7万元。
2024年8月4日,甲男、乙女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约定甲男、乙女将房子供应,出售价款160万元。
甲男、乙女离结婚以后,房子剩余贷款由乙女清偿,乙女共计返还商业贷款258,254.43元,其中本金254,133.9元;返还公积金贷款151,648.45元,其中本金149,294.88元,合计返还本金403,428.78元。
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于2024年十月购买,于2024年11月登记于甲男名下,购买价格538,000元,贷款30万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觉得,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3、1.乙女是不是有过错;2.抚养费怎么样赔偿;3.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不是应重新调整。分述如下:
夫妻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小心处置异性交友方法,妥善把控异性交往分寸。乙女在与甲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甲男,与别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女。虽乙女辩解仅与其他异性在酒后有过一次性行为,对丙非甲男之女其亦不知情;甲男婚内出轨,对乙女漠不关心,乙女心生郁闷才致酒后意料之外,故甲男是婚姻的过错方,乙女并无过错。但乙女作为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人,应当了解自我保护,不受强迫与别人发生性关系;也应了解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可能致使怀孕的结果;更应了解婚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是对婚姻的不忠,与发生关系的次数、时间无关。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确认的乙女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的某某,认定乙女对甲男、乙女的婚姻负有过错。
甲男、乙女系协议离婚,甲男误以为丙是其亲生女孩,故在离婚协议中与乙女约定由甲男抚养丙并一个人承担丙十八岁前的抚养费。现甲男发现丙与其无血缘关系,其对丙无抚养义务,甲男需要乙女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甲男、乙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乙女一同抚养丙,共负抚养费,乙女应将甲男负担的一半抚养费返还甲男。2024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丙由甲男一人抚养,其开销由甲男一人负担,乙女应将此期间丙的抚养费全额返还甲男。至于乙女辩称离结婚以后双方轮流抚养丙,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仅依据乙女提供的银行账单,没办法推定相应消费内容与丙有关或是丙的必要开销,且部分账单的支付者并不是乙女。即使确为丙开销,乙女作为丙的亲生妈妈,为女儿购买衣物食品,带女儿旅游出游,支付补习班成本等亦属人之常情,不予扣除。甲男在与丙的长期一同日常,没办法保留每笔开支的凭证,结合甲男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甲男为丙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
爸爸妈妈分别、家庭破裂,对年幼的孩子已是打击;而对自己疼爱有加,伴随、抚养自己多年的爸爸竟非亲生爸爸,必然对孩子稚嫩的心灵第三导致重创。但稚子无辜,成年人的错误不该由年幼的孩子来承担。甲男多年来给予孩子的情感付出和关爱呵护亦非资金可以衡量。望双方尽快放手成见与怨恨,从孩子利益出发,考虑孩子以后生活,不过分计较于抚养费的金额得失,理性对待抚养费返还问题,乙女应给予孩子更多的正向引导,甲男可继续给予孩子关爱,让丙继续在亲情守护下健康成长。
针对甲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乙女隐瞒婚内曾与别人发生关系,甲男误以为乙女所生之女为其亲生,在离结婚以后一个人抚养实质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多年,乙女的行为对甲男导致了的很大的精神打击,甲男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讲解精神,可予支持。具体金额,一审法院酌定为4万元。
关于甲男、乙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一审法院认同乙女辩称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相互独立的条约的建议,也认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但在离婚过程中,婚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抚养、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同为离婚要紧事情,需要统筹、综合考量。双方离婚协议涉及分配的财产主要为房子及凯迪拉克越野车。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乙女所有,剩余贷款由乙女负责清偿;凯迪拉克越野车归甲男所有,剩余贷款由甲男负责清偿。从价值上看,乙女分得的财产较多。甲男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乙女让步了财产权利,乙女辩称因甲男出轨在先故坚持要甲男抚养孩子,均符合情理。但因乙女过错,甲男对孩子血缘存在重大误判,足以影响其离婚事情决断。甲男基于该重大误解作出的离婚财产分配策略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甲男作出上述财产权利处分的基础条件完全丧失,甲男据此倡导重新调整财产分割策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子实质价格值一节。房子于2024年3月首次签订交易合同,约定的售房款为210万元。2024年8月,首次网签因买受方违约撤销,乙女随即以160万元的合同价格第三供应该房子。对此,甲男倡导第二份合同实质为第一任买受人借名所购,实质售房价值即为第一份合同约定的210万元,乙女还收取了违约金18万元。乙女则坚称其在供应房子过程中仅获价款160万元。考虑2024年上海房产市场行情波动状况与商业交往的一般惯例,乙女在第一任买受方违约的状况下,将东波路房子降价50万元急售,且未向第一任买受方倡导价差损失,有违常理。一审法院认同甲男陈述的卖房过程更具可信度。乙女拒不提供售房真实信息,拒不告知实质售房款额,一审法院将以甲男所述作为本案参考依据,采信实质价格为210万元,不利后果由乙女自行负担。
至于甲男持有A公司25%的股权,甲男、乙女的离婚协议中未有涉及,乙女提出几种看法:①离婚时,因甲男婚内出轨,存在过错,自愿舍弃了房子的权利,故乙女相应让渡了公司股权。但乙女的该辩称建议遭甲男不承认,乙女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对乙女的该辩称建议很难采信。②A企业的股权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处置,现甲男提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进行调整,则乙女亦需要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针对该建议,甲男觉得乙女的分割请求应遭到法定时效限制。一审法院觉得,乙女的两种辩称建议彼此矛盾,除此之外,乙女在客观上未提供证据证明甲男因持有该股份获得分红,亦未证明离婚时甲男所持公司股权的市值,且公司股权不只具备资合性,亦具备人合性,涉及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一审法院不适合径行分割处分。
关于乙女抗辩的除斥期间,有关司法讲解确对离结婚以后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但该条约的适用首要条件是夫妻离婚时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财产分割安排而事后反悔的状况。而本案乙女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过性行为,甲男无从知道孩子非亲生,进而致使其未能准时行使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若继续机械适用司法讲解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甲男显失公平,有违法律精神。故乙女觉得甲男需要重新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已超越法按期间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认同。
综上,一审法院对离婚协议中载明的汽车、房地产,基于在案查明的某某,考虑乙女离婚时实质过错状况,对双方财产分配酌情进行调整,由乙女向甲男支付财产分割款80万元。双方对乙女赔偿甲男鉴别费2,400元建议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甲男倡导分割房子售房款,需要乙女赔偿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及亲子鉴别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部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证据依法调整金额。根据《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乙女支付甲男财产分割款80万元;
2、乙女返还甲男所支付的抚养费30万元;
3、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4、乙女支付甲男亲子鉴别费2,400元;
5、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至四项,合计1,142,400元,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上诉一
甲男上诉事实和理由:
1、甲男仅需要重新分割房子的售房款,并未倡导分割汽车。汽车已经处分完毕,不应重新分割。股权已经分割完毕,不是《自愿离婚协议书》处分范围,不应当重新调整,该部分赞同一审法院看法。
2、房子供应款的分割显失公平,违反了其他人不可以从自己错误的行为中获益的法律原则。乙女供应房子后又购买新房子,从欺诈行为中获利几百万元,甲男仅倡导分割房子供应款扣除离结婚以后乙女还贷部分的70%,即131.6万元,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80万元。
3、一审法院支持返还的抚养费金额远远低于甲男实质支出的抚养费。甲男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投入了很多的资金和精力,尤其是教育上,返还抚养费的规范应当为每月6,000元。假如根据人均消费支出作为标准计算抚养费,亦应当全部根据2024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8,272元为标准计算。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甲男的上诉请求,驳回乙女的上诉请求。
上诉二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虽然孩子经鉴别并不是甲男亲生,但乙女并不是有意为之,这与甲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婚外异性维持不正当关系,对乙女漠不关心有很大关联,即使乙女系过错方,甲男也对此有责任。
2、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签订该协议时,乙女对女儿并不是甲男亲生一事并不知情,双方对一同财产分配与孩子的抚养并不有关,甲男赞同将房子归乙女所有,并不是要争取抚养权,而是考虑到乙女未倡导分割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因此,结合双方财产分配结果来看,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并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除此之外,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反悔期只有一年,且甲男无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乙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一审法院重新分割双方一同财产于法无据。同时,关于房子的实质供应款,一审法院仅仅凭着甲男的口头陈述即判定实质价值为210万元,有违常理。即便需要重新分配双方一同财产,也应当结合汽车与股权价值进行综合考量,汽车的价值是53.8万元,并不是35.8万元,车牌价值6.9万元亦没体现,贷款30万元亦没证据佐证,故80万元的财产分割款明显过高。
3、关于抚养费赔偿问题,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随甲男一同生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但事实上,孩子由男女双方轮流照顾,甲男对于抚养费也未提供相应开支凭证予以佐证,且甲男再婚还生育过一个子女,法院应当查明甲男的实质收入状况。依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因此,考虑到实质轮流抚养的状况,且乙女已承担了一半以上的抚养费支出,甲男实质抚养2个孩子,因此一审法院最后酌定抚养费的数额明显过高。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一味强调乙女系过错方,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多次出轨给乙女导致了很大的精神重创,因此即使乙女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除此之外,关于鉴别费,乙女赞同支付。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乙女的上诉请求,驳回甲男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审理中,乙女表示,其觉得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显失公平问题,故夫妻一同财产不应当重新分割,但其从情理与公平角度出发,想补偿甲男20万元。
本院觉得,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4、一是乙女是不是具备过错;二是双方夫妻一同财产是不是需要重新分割;三是一审确定的返还抚养费金额是不是合理;四是一审确定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不是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乙女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女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故其对二人的婚姻负有过错,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觉得,双方一同财产不适合重新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甲男无论倡导因重大误解或他们欺诈而需要撤销离婚协议,均应遭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24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直至2024年5月,甲男才起诉需要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越最长的除斥期间,故撤销权业已消灭。虽然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特殊情形,即甲男于2024年8月经亲子鉴别才了解孩子并不是亲生,对于甲男需要对双方的一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的诉请进行了审理,但仍应付上述请求是不是成立严格审察。
第二,从离婚时财产分割来看,甲男倡导乙女在离婚时隐瞒重大事情致其在离婚的财产分配与孩子抚养问题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乙女则觉得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情,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地产、汽车及公司股权等具体财产,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公平适当的,故不应当重新分割一同财产。
本院觉得,虽然乙女称其对孩子非甲男亲生并不知情,其并不是故意隐瞒该事实,但乙女作为成年女人,应当了解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可能致使怀孕生子,其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该事情确实使得甲男对孩子的血缘问题产生了重大误判。但甲男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与其在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的处分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来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甲男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房子归乙女所有,对此,甲男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乙女让步了财产权利,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备逻辑上的势必性。离婚时,除离婚协议约定甲男分得汽车并负责偿还汽车贷款,乙女分得房子并负责偿还房子贷款外,双方均认同甲男名下A公司股权归甲男所有,该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质一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尚很难看出甲男对乙女进行了财产让步,亦很难看出孩子血缘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具备重大影响。不然,甲男觉得企业的股权双方已经处分完毕难有合理讲解,亦会引发新的诉讼。何况,孩子归甲男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其亦缺少在财产上进行第三让步的必要性。据此,甲男觉得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建议,缺少依据,本院很难采纳。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觉得,甲男需要重新分割双方一同财产的请求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在本院审理中,乙女想补偿甲男20万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甲男与丙并无血缘关系,其对丙没抚养义务,故甲男有权需要乙女返还孩子抚养费,即乙女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与离结婚以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甲男。至于抚养费返还数额,一审法院结合甲男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甲男为丙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甲男觉得应当根据每月6,000元的规范返还抚养费,而乙女则觉得丙实质由双方轮流抚养,一审法院酌定金额明显过高,双方的上诉建议均缺少事实依据,本院均很难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乙女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别人发生关系,甲男误以为丙为其亲生,在离结婚以后一个人抚养丙,直至多年后才发现丙与其并无血缘关系,乙女的行为确对甲男导致了很大的精神打击,甲男有权需要乙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乙女觉得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关于鉴别费的承担,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2、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甲男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
3、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甲男所支付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00元;
4、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甲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5、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甲男亲子鉴别费人民币2,400元;
6、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普法、山东高法